据了解,固原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赵某于2015年向彭阳某银行借款480万元,并以该公司厂房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。借款合同到期后,赵某未主动偿还,彭阳某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彭阳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,依法判决由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,彭阳某银行对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、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判决生效后,赵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,彭阳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,未发现赵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彭阳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财产用于偿还借款。执行法官考虑到,如果通过司法拍卖将抵押厂房一“拍”了之,无疑会将该公司“一棍子打死”,从而陷入停产的困境,也势必会对工人收入产生巨大影响。因此,如何追求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成了该案的难点。
为了妥善执行案件,有效化解矛盾,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现场调查核实情况。为了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最大限度降低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,执行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磋商。
刚开始,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,执行法官不断释明利害,耐心劝说,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,督促其积极筹款履行义务,另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,打消其内心顾虑,希望其体谅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遇到的难关。经过几轮的沟通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,由被执行人赵某根据约定的还款方案分期偿还。目前被执行人赵某正在按期履行还款义务,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置。
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。彭阳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运用“放水养鱼”的执行思路,采取灵活有效的执行措施,切实为困难企业纾困解难,在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,最大限度护航企业生产发展,为优化营商环境、服务社会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。(李学兰)